“一帶一路”格局下境外投資之法律工作新思路
陸上的絲綢之路和海上的絲綢之路是中國同中亞、東南亞、南亞、西亞、東非、歐洲經貿和文化交流的大通道。但是,這些國家在宗教和文化方面很復雜,還存在著東部經濟相對落后、西部經濟相對發達的局面。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企業進行投資、收購和并購,項目就充滿了復雜性。
一、區域的復雜性
“一帶一路”北線一帶的國家,背景都很復雜。首先敘利亞、伊朗等國家在地緣政治上非常敏感,是大國博弈的地方。這個特點決定了它可能有高發的政治風險。其次是文化沖突?!耙粠б宦贰钡谋本€有復雜的宗教問題、極端組織,且不說敘利亞現在正在燃起的戰火,很可能由一個點引發出巨大的一個面的沖突。這也給中國企業投資帶來極大的風險。
二、項目的復雜性
項目的復雜性也與目前世界經濟走勢有一定的關聯性。通過總結,可以從以下兩方面描述。
第一,“一帶一路”跨越的國家多,可投資的領域多樣化,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框架下的投資,除了一小部分制造業之外,非常重要的是投資自然資源和行政資源。自然資源包括礦產、土地、森林等;行政資源即政府頒發的各種牌照、許可、特許經營權等,例如電信牌照、港口碼頭高速公路的特許經營權、水電站的特許經營權以及發電許可等。有時候自然資源和行政資源是結合的,例如水電站項目,既需要水利資源,也需要政府批準特許經營權。
第二,主要是PPP模式的興起。從國際上來看,PPP模式這幾年呈現出一個突飛猛進的趨勢。PPP最大的特點是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方面的需求,但是沒有資金?!耙粠б宦贰眹抑蠵PP的模式呈現得非常突出。
三、法律傳統的復雜性
以前出海投資,大部分企業接觸的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但在“一帶一路”上的國家,比如伊朗,很多法律條文跟《古蘭經》直接相關,這就是大家所不了解的法律傳統。還有些國家法律傳統跟宗族法密切相關,如印度尼西亞,它的土地分為世俗的土地和物權法登記的土地,前者是由部落長老歷代持有的,沒有經過物權法的登記。所以必須要理解,這是當地獨特的法律傳統。更不用說哈薩克斯坦、外蒙等,受到以前蘇俄社會主義法系的影響,法律傳統各有千秋。
這樣的復雜性決定了我們開展海外投資,要有一種新的思路:
一、開展法律環境調研——法律工作前置有必要
首先,法律工作要前置。以前中國企業在境外投資方面有一個特點,甚至是缺點:技術先行,商務次之,法律最后。比如做火電項目,當地煤的質量非常好,電力資源缺乏,中企的商務人員調研回來說項目可行。老板也認同,最后才想起來說“還是得讓律師參與一下吧,他們的表述更加法言法語”,這是以前的項目過程?,F在我們企業不能再用這種態度來對待“一帶一路”上復雜的區域法律傳統和地緣政治關系。
法律調研最重要的是行業準入,其次是優惠政策,第三要調研的是企業形式的特殊要求,另外還需調研所謂本土化政策、勞工政策、產業政策、外匯政策等。最典型的像津巴布韋,2008年津巴布韋出臺本土化法,提出凡是在津巴投資的項目,8年之內必須變成本土人控股。如果事先不調查,那企業就比較危險了。
外匯政策的調查很復雜,不僅僅是企業的錢能不能投資進去,還要防范強制匯兌。舉個例子,東部非洲某國家,位于紅海之濱。中國企業可以投資,但必須按照官方匯率先換成當地貨幣。官方貨幣和黑市匯率差了很多倍。等資金要提取的時候,再按照其官方匯率換成人民幣,這兩下已經把企業的錢折損掉一半了?,F在很多都是中國企業進行項目貸款,而且是向境外銀行進行貸款,很多企業想得很簡單,說與進出口銀行簽合同貸就行了。其實沒這么簡單,當還款的時候會發現也許還不出去。因為很多國家對于本國企業向境外金融機構貸款是有要求的。有的要求你報備,有的要求你報送審批,有的對你的利率有要求,不能超過一定的利率。
二、重視法律盡職調查——強調事先發現風險
“一帶一路”上發展中國家的法制相對落后,尤其是一些登記制度。中企去查目標公司的股權,或者是資產的抵押狀態,可能根本就查不到,或者有一定的困難。所以在“一帶一路”上的這些國家做項目要特別重視法律盡職調查,目的就是強調事先發現風險。在出現風險之后進行事后救濟,不光成本非常高,而且很難得到滿意的救濟,所以要盡量通過盡職調查提前發現風險。如何做好盡職調查呢,結合“一帶一路”,可以從以下四個獨特的方面進行一些提示。
第一,已上市的發展中國家項目公司的調查不可忽視。例如一些東南亞、中西亞以及非洲國家的項目已經在加拿大上市了,現在讓中國企業收購。中國企業認為既然在加拿大上市了,在加拿大盡調就可以了,不用去項目公司層面調查了,這個觀念非常錯誤。因為某些不發達國家的律師操守有問題,只要給錢,他就能給出任何你想要的法律意見書。所以即便上市公司層面的合規做得好,項目層面的風險還是存在的。如果中企收購這類項目,不管項目是在澳交所、多交所、還是倫敦的AIM市場上市,一定要強化項目公司層面的調查。
第二,Data room洋工具后面隱藏的風險?,F在即便是發展中國家甚至是非洲的項目,也開始用一個Dataroom(虛擬數據室)配合盡職調查,這本身無可厚非。而中國企業找律師事務所,往往用價格優先原則,希望來一個包干價格。那么問題是,很多國際律師事務所會要求限定在“僅僅審查Data Room內的資料”。而這里的資料很多時候是不齊全的,律師事務所可能也不會提出進一步的補充資料清單,因為在給客戶報價的時候已經鎖定了價格,律所自己再去要資料尋找問題,就會增加工作量。因此,資料不全的風險就出現了。
在發展中國家做項目,即便資料是全面完整的,如果僅僅進行資料審查,不進行政府核查,也是非常危險的。礦權、林權、土地權等是否合法登記、是否有權利障礙等,如不進行登記部門的政府核查,風險很高。
第三,重視現場考察。有些問題在前期的現場盡職調查中是可以發現的。比如在“一帶一路”國家投資水電站,如果不到現場,你不知道有多少拆遷安置,有多少復雜的補償問題。光聽東道國政府的是不夠的,因為一旦就拆遷安置問題耽誤了工期,遭殃的還是企業自身。
第四,紅旗盡職調查報告(Red Flag Report)的特殊問題。很多國際律師事務所說,你企業不是要降低盡職調查的價格嗎?那我給你出個red flag report,這會出現什么問題呢?可能一個幾十億美元的收購項目,盡職調查報告只有幾頁紙。這個幾頁紙的報告,把所有風險都寫出來了,本質上來講沒錯。但是在這個報告里,目標公司的基本情況、簽了哪些重要合同、有多少員工、資產構成如何、重要合同的摘要,全部都沒有。這讓項目部和法律工作部門在向決策層匯報的時候“只見樹葉不見森林”,會讓匯報的人和聽匯報的人都很痛苦。因此,對于大型的項目,可能還是需要考慮讓律師事務所出一個全面的盡職調查報告。
三、重視政府層面溝通——功夫不僅在詩外
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國家主要投資自然資源和行政資源,這兩類都與政府密切相關。舉個例子,假設某個企業說要收購哈薩克斯坦的光伏項目,這個時候要注意以下3點。
第一,看政府的滿意度,就是看政府對要收購的項目的現有狀況是否滿意。中企要收購它,政府說,“你真要收購?我正想撤銷這個項目的特許經營權呢!”這種項目涉及到特許經營,政府會給經營權人規定很多義務,比如一年之內完成可研,兩年融資到位,三年項目建成達產等。某些義務沒滿足,政府可能很不滿,要把該特許經營權撤銷。你去收購,可能面臨著收購來一個可能撤銷的項目的風險。
第二,看政府的接受度,是指政府對你這個收購方的接受程度。如果你去收購,政府可能會說,“中國人來了,你們能帶來資金,我歡迎?!睘槭裁匆凑畬κ召彿降慕邮艹潭饶兀恳驗檫@類項目的收購,大股東發生變化,至少是要告知政府。有的時候這個告知與批準之間的界限很模糊,如果是批準的話,可能更復雜一些。
第三,看政府的歡迎度。我們要收購的很多項目的合同可能是不符合現在國內產業投資人或者融資機構的要求的。比如現有的特許經營權協議中,關于融資的要求可能是與我們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或者中信保的很多規定不符合的,這會給今后的項目融資造成困難。政府如果真的歡迎你這個收購方,那么可能會同意在收購前對這些協議進行修改,以符合中國融資機構的要求。
四、認識國家合同——爭取權益防范風險
國家合同主要適用于石油、礦業和其他資源開發以及大型基礎設施的特許經營領域。國家合同一方是主權國家,其既是立法主體,又是司法主體,還是行政主體。它既可以改變稅率,又可以決定把項目公司私有化,還可以更改外匯政策,這就是其獨特性。但同時政府可能還要從這個項目中間拿一部分利潤,這是它的商業屬性。
國家合同怎么選擇法律呢?往往東道國會要求選擇本國的法律,看起來有道理,實際不然,這種特許經營權協議往往是可以選擇其他適用法律的。企業需要關注國家合同的另一個重要問題——爭議管轄。以前往往選擇國際仲裁,比如斯德哥爾摩仲裁、巴黎仲裁等。但國際仲裁也有局限性,那么可以選擇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1965年簽署的《華盛頓公約》創立了這個機構)。有時候,有些投資的東道國政府為了吸引中國投資,對中國的投資者給出很多承諾。但是政府承諾的有效性需要中國企業認真考慮。曾經某大型央企在東南亞某國投資,要求“所得稅要二免三減半,因為中國搞二免三減半”。該國總理府的人說這個經驗值得借鑒,我也搞二免三減半??墒嵌庖院螅搅巳郎p半的時候,該國政府說“對不起,三減半我搞不了,這違反我們國家的憲法”。實際上,很多國家的憲法都規定,政府沒有授予稅收優惠的權力,稅收減免權在于議會。所以政府給了特殊的稅收優惠,一定要議會對此進行專門的立法,至少議會要批準這個稅收優惠協議。國家合同的法律穩定性條款也是不容忽視的。例如,今天在這個國家投資的時候,企業所得稅是25%,投資人據此算出項目IRR(內部收益率)為25%,可是兩年后,企業所得稅稅率變成35%,IRR跟著降低了。所以,企業在簽署協議的同時,應該簽署法律穩定性條款,即將締結合同時的稅收、關稅等條件全部固定下來,在項目存續期間不得改變。另外中企還需在所有合同中都要求當地政府放棄司法管轄豁免和執行豁免權。
五、上接天線下接地氣——法律工作新作風
上接天線是指與東道國政府以及立法機構多溝通,了解產業政策以及法律新動向。近年來,在世界銀行、IMF以及經合組織的推動下,發展中國家都在努力增加國內產品的附加值,提高當地的就業率和技術水平,減少原材料的出口。比如,印度尼西亞從2014年開始,不允許紅土鎳礦原礦出口。又比如,從90年代開始,東南亞很多國家的珍貴木材也不允許出口了。所以中國企業在投資前,需要提前跟政府溝通,了解產業政策和未來趨勢,這是上接天線。
下接地氣就是要積極到項目現場去,了解具體的項目風險。所以上接天線,下接地氣,深入現場,是我們中國企業“走出去”投資項目對法律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