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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進一步加強民主政治建設,切實保障職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充分調動發揮廣大職工投身企業改革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努力構建和諧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企業工會工作條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和《中鐵一局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公司重大決策、監督領導人員、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利。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職工參與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有效途徑。公司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公司黨委的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支持執行董事、監事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和議題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建議權。聽取總經理工作報告,審議公司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等重要事項的報告;審議有關重大改革改制措施,聽取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制訂重要規章制度等情況的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權。審議公司提出的企業改制中職工安置方案、企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審議社會保險費繳納管理使用情況、集體合同草案、工資調整、獎金分配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審議提案征集處理落實、集體合同履行和“三不讓”承諾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報告。在充分審議的基礎上,進行投票表決,形成通過或不通過的決議。
3、評議監督權。聽取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對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述職,并由職工代表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聽取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職情況述職。對民主測評結果,工作成績突出的領導人員,可建議給予獎勵,并作為晉級、提職的重要依據; 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民主測評執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不稱職票”超過有效票(含棄權票)四分之一的領導人員,可建議免去(解聘)現任職務。
4、民主選舉權。依法選舉、監督和罷免公司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職代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等。
5、法律法規賦予職代會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圍繞企業發展戰略目標、強化企業管理、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企業和社會效益,維護職工權益,促進企業改革發展和穩定,加強黨建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設、和諧企業建設等方面重要問題確定。
第八條 大會工作機構要發動和組織職工代表圍繞大會議題廣泛征集提案。對內容重要、涉及面廣、群眾呼聲強烈的提案,經主席團審定后,也可列為大會議題。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九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具有較高政治素質、政策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代會屆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職工代表數額按公司職工總數6%的比例分配,由下一級單位經職工大會、民管會或其他民主形式選舉產生。條件成熟的單位可以實行職工代表競選制。選舉單位有權監督或按照民主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應由一線生產人員、技術和管理人員、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人員組成。其中一線生產人員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35%以上;技術和管理人員代表應占45%;領導人員代表(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等領導人員)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
職工代表中,勞動模范、女職工和農民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調出選舉單位,與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退休(內退)、入學、長病、離崗(包括提前離崗)等,不能正常履行職責,領導人員調離領導崗位,其代表資格即行終止,缺額由原選舉單位按相應條件、構成要求及選舉程序及時進行補選。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按選舉單位或若干單位聯合組成代表團,并推選正、副團長,負責組織代表團的日常活動。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對企業經營情況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享有和行使知情權、審議權、決定權、監督權;
2、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等巡視檢查活動;
4、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認真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技術業務水平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2、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積極參加各項民主管理活動,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3、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
4、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付的各項工作,接受選舉單位職工的評議、監督。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參加大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和建議權,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為五年,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特殊情況下,經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黨委、行政與工會協商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專題會議。
第十八條 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表決的事項,必須獲得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經審議通過不得實施;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不經職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由職工代表中的一線生產人員、技術和管理人員、領導人員組成。其中,一線生產人員、技術和管理人員比例應在40%以上。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人數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主席團成員由大會工作機構提出建議名單,經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制,設大會秘書長。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
1、主持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
2、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審議的意見;
3、審查大會需要通過的決議;
4、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
5、處理大會期間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設立五個專門工作委員會,即:工資福利委員會、提案審理工作委員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評議監督領導人員委員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人選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請非職工代表,建議名單由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專門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和成員若干人。
專門委員會成員開展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應得待遇。
第五章 職代會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條 聯席會議制度。在職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以及對職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在實施中發生的個別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補充的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履行民主程序時,可召開職代會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職代會代表團團長、職代會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工會委員會委員、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組成,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有關人員參加。聯席會議由公司工會主持召開,會議形成的意見、決議或決定,必須向下次職代會報告,提請確認,職代會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具有最終審定權。
第二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工作制度。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在職代會召開前,開展對提請職代會審議的與本委員會專業對口的有關事項、議題、提案或方案的審議工作,并在職代會有關會議上闡述審議意見。在職代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對屬于本委員會職責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事項進行審定,并將審定事項報告下一次職代會,由大會予以確認;開展對公司有關部門執行職代會決議、決定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協助并監督公司有關部門處理、落實經職代會確認的職工代表提案,并將有關情況報告下一次職代會。
第二十五條 職工代表巡視檢查制度。在職代會閉會期間,職代會要組織部分職工代表對職代會各項決議、決定執行和提案落實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也可以組織部分職工代表通過向有關部門詢問、查閱報表資料、提合理化建議等形式,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安全質量和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等內容進行巡視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及時改進。
第六章 職工代表大會程序
第二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在公司黨委領導下,組成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確定大會議題,安排大會議程,征集代表提案,組織各方面的力量,按期完成大會的籌備工作。
2、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15天,應將大會議題、日期、議程、票決內容等事項,以書面報告上一級工會,上一級工會應在5日內提出指導意見并備案。會議召開后15天內,將會議召開情況和領導人員民主測評結果報上一級工會。
工作報告和提請職代會審議的重大議案(草案)應在大會召開前20天分發給各代表團和專門委員會進行預審,各代表團和專門委員會7天內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并由工會匯總反饋。
3、各代表團圍繞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在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中廣泛征集提案,歸納整理后,填寫提案表,報提案工作委員會。
4、對到期的集體合同進行平等協商,形成集體合同草案,并按規定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征求意見。
5、評議監督領導人員委員會于會前30天通知被評議領導人員做好述職述廉準備,工會通知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做好書面述職準備,同時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的程序:
一、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全體職工代表參加,選出大會主席團后,即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的主要程序是:
1.工會主席報告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情況;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3.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
4.通過大會主席團、秘書長建議名單;
5.對聯席會議所決定的問題,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6.決定大會其它有關事項。
二、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要按照預備會議通過的議程和規定的民主程序,主持好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的主要程序是:
1.大會執行主席核實出席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到會代表人數超過應到會代表總數三分之二,方可宣布開會。
2.聽取總經理工作報告。
3. 聽取社會保險費繳納、管理、使用情況報告。
4. 聽取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報告。
5. 聽取“三不讓”承諾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報告。
6. 專門委員會就提案征集處理情況、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等向大會作報告;
7. 領導人員進行大會述職述廉。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要進行大會述職述廉。職工代表對領導班子成員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評議監督領導人員委員會向大會報告對領導人員的評議和測評結果。
8. 以職工代表團為單位評議領導人員,討論、審議會議各項報告、決議草案和議案。
9. 大會選舉和表決。選舉或變更表決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人選,及其他需經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員。對有關的各項方案和大會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
職工代表大會對屬于審議建議權的有關議案,向行政領導提出建議時,行政領導應認真考慮職工代表意見;屬于審議通過的有關議案,如審議通過應作出決議,由行政領導頒布實施,否決的議案不得實施。
10.簽訂集體合同。由工會主席代表職工與公司行政領導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應做好下列工作:
1、公司和職工代表要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大會的提案、決定和決議。動員職工群眾努力完成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2、評議監督領導人員委員會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民主評議結果,向被評議領導人員轉達評議意見;被評議領導人員對照民主評議情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制定整改措施。
3、閉會后10天內,公司主管部門將簽訂的集體合同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查。生效后的集體合同,及時向全體職工公布。
4、行政領導負責組織實施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或決定,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會和職代會各專門委員會要督促檢查大會提案、決定和決議的落實。
5、工會做好大會各種資料整理和歸檔。
第七章 項目部職工民主管理代表會議或職工民主管理大會
第二十九條 項目部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職工民主管理代表會議或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形式,行使職工民主管理權力。
職工人數50人以上的一般應召開職工民主管理代表會議,職工代表比例不少于30%;50人以下的召開全體職工參加的職工民主管理大會。
會議召開時間:工期半年以上的項目部,每年召開一次;工期半年以下的,可自行決定召開職工民主管理大會或采取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會議的主要議題:項目經理工作報告;四金繳納情況;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評議項目領導班子成員等。
第三十條 項目部職工民主管理代表會議或職工民主管理大會,要圍繞生產經營,通過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持穩定協調的勞動關系,形成企業利益共同體,努力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施工項目的安全、質量、工期和效益。
第三十一條 項目部職工民主管理代表會議和職工民主管理大會的程序比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項目工會委員會主持。
第三十二條 項目部實行內部事務公開制度。可采取職工大會、公開欄、櫥窗、板報、網絡等多種形式,及時公開項目部的重要事務。
第八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黨委、行政、工會
第三十三條各級黨組織要從強化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高度,把加強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各級領導班子的考核內容,不斷提升職工代表大會質量,促進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深入發展。要定期聽取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民主管理情況的匯報,研究和解決有關重要問題,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領導作用。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行政要牢固樹立依靠職工辦企業、辦好企業為職工的觀念,尊重職工代表的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要及時向職工代表大會提交屬于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審議通過或決定的重大事項,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認真執行并組織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做出的決議;負責處理有關行政方面的職工代表提案;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充分發揮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和會議組織工作;提出大會議題的建議;組織選舉職工代表;組織提案的征集;組織專門委員會和職工代表進行調查研究,開展巡視檢查活動,向公司領導和職代會提出建議;召集并主持職代會聯席會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和集體合同的貫徹落實;組織職工代表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素質;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組織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承擔起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的職責,充分發揮組織作用。
在公司職工基本都加入工會的情況下,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可同時召開。職工代表同時也應是會員代表。
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九章 職代會與公司治理結構
第三十六條 依照公司章程,執行董事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經理層行使經營管理權,監事會行使監督權,職代會行使職工民主管理權。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依照公司章程,主持召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會議確定公司經營計劃、投資方案等重要事項并向股東報告。職工代表大會對公司重要事項行使審議建議權。執行董事、經理層在制訂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方案時,要充分聽取職代會的意見,職代會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有審議通過權。總經理按照公司章程行使企業人員聘用、解聘權,職代會對公司經營班子成員行使評議監督權。
第三十八條 監事向股東負責并報告工作并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監事負責對公司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股東、公司及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章 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職代會巡視監督檢查機制。由公司工會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成員、職工代表和有關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集體合同的履行和廠務公開等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督促其改進工作。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職代會考核制約機制。對落實職代會決議,推行廠務公開制度,堅持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等工作進行嚴格考核。對不按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決定、選舉的事項而不提交的,拒不執行職代會決定的,拒絕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參加董事會、監事會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行使職權的,打擊報復職工代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有權提請上一級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通報批評、取消單位和主要領導評先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及閉會期間開展活動所需經費,由行政列支。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修改權屬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解釋權屬公司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司二屆一次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行。公司一屆職代會通過的《職代會實施細則》同時廢止。